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在用、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名称以及保护区范围,实行名录管理。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论证后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按程序报批确定。

县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跨县(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