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地确定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并定期对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有关设施、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应急生活供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江河、湖泊、水库等作为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