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布局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在街路两侧、公共广场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工厂、学校、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