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连山有机稻生产者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县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连山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前款规定的专用标志相近、易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连山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文字表述或者图案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