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农村厕所改造,加快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

农村新建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已建住房无卫生户厕或者户厕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建造或者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