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农村厕所改造,加快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农村新建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已建住房无卫生户厕或者户厕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建造或者改造。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