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组织建设、设置或者改造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有害垃圾暂存点、垃圾分拣中心和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分离运输和分类处置等场所、设施设备。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并引导村(居)民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