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二)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产沼、堆肥等处理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理单位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