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文物保护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养、修缮;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措施;
(三)发现危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巡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