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改(扩)建不可移动文物;
(三)危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设置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等严重影响外观的外部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