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设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未设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的,属于国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属于非国有的,其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但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所有人不明确、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与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与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