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9,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14年4月29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12月23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具体要求等发生变化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重新向社会公告。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一千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与观测场距离十分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五百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一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一)在观测场周边八百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与观测场距离八分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五十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三十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一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为森林、湿地、交通、桥梁等特殊需求服务的区域气象观测站应满足其配置的观测要素对探测环境最基本的要求。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乡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认定其符合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后,方可迁移。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迁移气象台站的,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城乡规划变化迁移气象台站的,迁移、建设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决定同意迁移后,方可迁移。气象台站的迁移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迁移、建设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破坏探测环境的责任人追偿迁建费用。
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区域自动气象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机构备案。
新址与旧址之间应当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对比观测期间应当做好旧址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对比观测完成和新址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在巡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或者查处遇阻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批准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以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