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气象台站的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乡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认定其符合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后,方可迁移。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迁移气象台站的,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城乡规划变化迁移气象台站的,迁移、建设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决定同意迁移后,方可迁移。气象台站的迁移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迁移、建设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破坏探测环境的责任人追偿迁建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