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