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提出相应补救措施,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开工手续。未征得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