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本市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对可能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