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口头或者书面报告,有条件的可以附带影像资料。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出具接收凭证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将核实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