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一条有效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口头或者书面报告,有条件的可以附带影像资料。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出具接收凭证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将核实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