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