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Chapter 2 地震监测预报Article 20In force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