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可以召开紧急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震情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省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对策建议后报省人民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震情会商意见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