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宗教教职人员经市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情况及时通报区宗教事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