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Chapter 3 宗教活动场所Article 26In force设立临时活动地点应当考虑宗教活动场所布局,不得妨碍周边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可以依法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