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吊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追究责任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