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五章 违法执法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方式分为:(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通报批评;(四)暂扣或吊扣行政执法证件;(五)调离执法岗位;(六)给予行政处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前款所列追究责任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