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4, 202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0
- Articles
- 46 articles
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
家庭教育应当突出以下内容:
(一)爱国主义、理想信念;
(二)生命教育、身心健康;
(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生理、卫生、安全、法律、科学常识;
(五)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劳动素养;
(六)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教育。
Chapter 2家庭尽责
孕期夫妻、婴幼儿父母、学生家长,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创造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教育环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陪伴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情感需求,尊重理解其意见和感受,禁止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一)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吸烟、饮酒、校园欺凌、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等;
(二)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色情、暴力、淫秽、恐怖、赌博等内容的网络信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
(三)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极端思想;
(四)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业活动;
(五)其他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能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将监护职责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委托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
(二)及时将监护职责委托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
(三)与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读学校、受托人保持经常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
(四)与未成年人保持日常沟通联系,至少每周一次,并定期与未成年人团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Chapter 3学校指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进行督促;对开展家庭教育有困难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学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和教育,以适当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的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鼓励研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新媒体产品。
鼓励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传播家庭教育知识的方式方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鼓励其进学校、社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因服刑、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不能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留守儿童、经济困难家庭等实施家庭教育存在严重困难的;
(四)残疾儿童、精神心理障碍儿童等需要特殊教育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为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提供信息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全面排查、定期走访,掌握辖区内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情况;发现新增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Chapter 5社会协同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名人旧居等场所,组织开展家教家风家训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
鼓励高等院校、家庭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理论和应用研究。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以及其他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家庭教育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相关培训,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
(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三)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委托有关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等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有关机关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责令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一)家长学校未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二)违反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职责的行为。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依法登记;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
(三)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
(四)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