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能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将监护职责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委托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

(二)及时将监护职责委托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

(三)与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读学校、受托人保持经常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

(四)与未成年人保持日常沟通联系,至少每周一次,并定期与未成年人团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