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临床用血需求量、健康适龄公民人数,拟定年度献血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献血宣传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献血工作,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献血。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