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二)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
(三)利用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开展宗教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性捐赠;
(四)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五)其他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的商业运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