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