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实现犬只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名称)、居住地(住所地)和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相片;
(三)犬只免疫、准养登记情况;
(四)犬只扰民、伤人情况;
(五)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受到处罚情况;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