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二)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三)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携烈性犬出户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规定,为犬只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