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犬牌,一般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免疫牌。
(二)个人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居住场所内饲养;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单位养犬的,在单位内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免疫、诊疗需要,禁止外出。
(三)犬只死亡后,将犬尸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掩埋或者丢弃。
(四)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六)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