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倡导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积极、合理的养老消费方式。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