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倡导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积极、合理的养老消费方式。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