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将居家老年人特别是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保障纳入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统筹和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培育规范养老服务产业。

区、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统筹规划和按规定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明确相关部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