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家电维修、管道疏通等生活服务;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用药指导、家庭病床、临终关怀等医疗卫生和护理服务;

(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四)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

(五)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七)法律咨询、识骗防骗教育、公证、人民调解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