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养犬人应当自购买或者认养犬只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按期年检。已经在外地市办理登记的,需要在本市重新办理登记。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