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采取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等措施,提高救治工作成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组织有关单位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实施统一指挥,统一调配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部署,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人员及时接诊治疗,不得推诿、拒绝,不得擅自转诊;因医疗条件所限确需转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依法报告所在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