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二)属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三)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四)属于下一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进行督办。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