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公园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9, 2020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0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19年12月27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市实行规划管理的其他区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家、省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点等区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认养、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水务、旅游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园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未设立公园管理服务机构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公园建设单位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本辖区公园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
公园名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划和建设
公园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租、合资、合作等方式侵占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游乐设施的设计、安装、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园内的景观建设、相关设施配建等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滨海、滨河公园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园内建筑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防御台风、海浪冲击以及防洪、防涝的相关标准要求。
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保护和管理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三)规范设置安全标志,定期维护安全设施;
(四)科学设定游园容量,合理控制游人数量;
(五)做好防风、防雷、防汛等安全防范工作。
(一)保持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及时清除死树枯枝、残花败叶、杂草等;
(三)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
(四)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管理规范。
定期维护建(构)筑物,及时维修、更换损坏或者缺失的公共服务设施;
保持环境卫生设施配备齐全、设置合理、功能正常;
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游乐设施、安全设备;
在公园主要路口采用中外文对照设置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并保持其齐全、清晰、准确。
游人在公园内自发组织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服务机构(单位)的管理,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在公园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内容应当健康、文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参与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原状。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辆;
(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
(三)驻园单位公务车辆;
(四)执行环卫、园林等园内管理任务的车辆;
(五)园内专用蓄电池观光车辆;
(六)公园管理服务机构(单位)允许进入的其他车辆。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行驶和停放,注意安全。
收费公园管理服务机构(单位)应当在售票处和出入口告示游园内容、具体价格。
收费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现役军人、教师和学生等游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公园管理服务机构(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确定禁止携带进入公园的动物名录,并在公园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游人携带准入动物进入公园的,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
有条件的公园,可以划定宠物活动区域。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施设备;
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伤害、捕捉园内动物,擅自放生野生动物;
在公园禁止区域内游泳、垂钓、宿营等;
擅自流动兜售物品;
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上涂写、喷涂、张贴、吊挂物品等;
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擅自攀登、移动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
在公园内采石、取土或者焚烧;
擅自在公园内烧烤、燃放孔明灯;
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和设施、影响园容和秩序的行为。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已设定处罚,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设定处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携带动物进入公园妨碍、危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施设备的,处该物价值三倍罚款;
(二)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伤害、捕捉园内动物,擅自放生野生动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三)在公园禁止区域内游泳、垂钓、宿营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流动兜售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上涂写、喷涂、张贴、吊挂物品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擅自攀登、移动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在公园内采石、取土或者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九至十一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