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大伙房水库、观音阁水库、葠窝水库、汤河水库、清河水库、柴河水库、闹德海水库、白石水库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至库区分水岭脊线以内的区域以及水库回水方向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伸至二千米(不超过分水岭脊线)以内的区域;水库坝下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至二百米以内的区域;
(二)石佛寺水库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至二百米以内的区域以及水库回水方向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伸至二千米以内的区域;
(三)西江水库、凤鸣水库,有堤坝段由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至一百米以内的区域,无堤坝段由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至分水岭脊线以内的区域;
(四)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上方地面和从其两侧边界向外延伸至五十米以内的地表范围,以及从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外周向外延伸至五十米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穿越河道的,由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上方两侧外边界向河道上游延伸至一千米、下游延伸至二千米以内的区域;
(五)使用现有河道作为输水渠道的,由使用河段的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河道上游延伸至一千米以内的区域;
(六)取水口、泵站、电站、配水站、阀井、检修道等其他工程附属设施,由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至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七)通信光缆、输变电线路等工程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