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大伙房水库、观音阁水库、葠窝水库、汤河水库、清河水库、柴河水库、闹德海水库、白石水库、石佛寺水库、西江水库、凤鸣水库库区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区域;大坝背水坡脚外,为最大坝高(含基础)的三十倍长度对应的坝下区域;大坝两端至分水岭脊线为半径(石佛寺水库为大坝两端向外延伸至五百米为半径),其圆弧与库区土地征收线和河道相交范围内的区域;
(二)输水隧洞(含支洞、竖井)、地下输水管道;
(三)取水口、泵站、电站、配水站、阀井、检修道、通信光缆、输变电线路等其他工程附属设施及其征收的土地;
(四)工程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使用现有河道作为输水渠道的,其管理范围为使用河段河道的管理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