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设立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以及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同时在工程经过的路口、村庄等重要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程保护优先并适当兼顾当地发展需要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土地,由工程管理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确权颁证。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