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9, 2020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0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19年12月27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水体公园、人工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管理和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管理的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引导居(村)民以自治方式参与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维护城市河道安全、整洁。
编制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主要包括城市河道名录、管理和保护范围、沿河排污设施、排污口设置、绿化等内容。
城市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设置界桩、公告牌。
(一)河道清淤疏浚、截污纳管、补水调水等工程;
(二)护岸、护栏、桥梁、涵闸、电力、照明、通信、界桩、公告牌等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三)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和景观建设;
(四)拆除和改造不符合防洪标准、占用河道等违法建(构)筑物。
在公共安全、防洪安全、水体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的城市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
(一)在沿河树木、绿篱和护栏、杆线等公用设施上遮挡、覆盖或者晾晒物品;
(二)在禁止水域内游泳、垂钓;
(三)在河道内清洗生产用具、生活物品;
(四)在河道内清洗船舶、机动车;
(五)向河道内抛洒物品;
(六)在河道内放养畜禽;
(七)向河道内弃置畜禽尸体;
(八)未经批准,占用河道、覆盖河道、搭建建(构)筑物;
(九)向城市河道内倾倒渣土、垃圾,妨碍河道行洪的。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弃置禽类尸体的,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弃置畜类尸体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