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管理的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