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城市河道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鼓励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引导居(村)民以自治方式参与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维护城市河道安全、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