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7, 2020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0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20年1月19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村(社区)自治、社会参与,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治理,改善人居环境状况,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活动。
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自治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县境内铁路沿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机制,推动铁路沿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村(社区)负责区域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组织、教育、引导,村(居)民小组负责本组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商)户以及个人,应当积极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污水处理费。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城乡保洁,为城乡垃圾、污水处理和公共厕所管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鼓励开展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Chapter 2责任区管理
县城区、乡镇辖区为第一级责任区,黑竹沟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黑竹沟核心景区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村(社区)为第二级责任区;村(居)民小组为第三级责任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商)户责任范围为第四级责任区。
第四级责任区,按以下原则明确责任人: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没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村(居)民小组督促业主负责;
(三)河道、水域、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旅游景点、公路、铁路、车站、码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农家乐、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责任范围,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工业园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矿)区管理单位负责。非公共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九)经批准在县城区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咨询、展销、演出等活动的,由承办单位负责。
Chapter 3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以上禁止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Chapter 4容貌和环境卫生秩序
店招、匾额、标识、标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图案清晰、文字规范、完整清洁、安全牢固、内容健康。
未经批准,不得占道施工或者占道堆放施工材料、设备;禁止在限制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农村危旧房屋,应当及时加固维护。存在安全隐患且无修缮价值的,应当及时拆除。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淤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县城区餐厨垃圾应当实行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其他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干湿分离。湿垃圾应当就地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干垃圾应当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运输、县分类处置。
(一)擅自填埋电池及塑料、橡胶、金属制品;
(二)焚烧秸秆及塑料、橡胶制品;
(三)直接向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山、荒地、道路排放粪水、污水、废油、农药;
(四)在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山、荒地、垃圾收集场地(设施)等弃置畜禽尸体;
(五)造成土壤、大气、水体污染的其他行为。
规划了早市、夜市、临时摊区的经营区域,应当规定经营时段。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在规划区域内按照规定时段开展经营活动。
(一)占用过道、楼梯经营或者在市场外随意交易;
(二)损毁、随意移动市场设施、设备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三)违反规定使用燃具、燃料、原材料及除毛、消毒等设施、设备;
(四)随意抛撒、堆放、焚烧垃圾;
(五)向河道直排污水;
(六)影响市场容貌或者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一)擅自设置妨碍通行的围栏、花杆、水泥桩等;
(二)破坏相关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三)阻塞排水沟渠;
(四)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堆放柴草,拴养、放养、屠宰畜禽;
(五)在道路及绿化带、行道树晾晒谷物、衣物,开展经营等;
(六)造成设施毁损、影响整洁或者妨碍通行的其他行为。
运载易飘洒物和液体的车辆,应当采取外层遮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违规倾倒。
在县城内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一)拉横幅;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绿地、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一)擅自占用河道、堤岸、附属设施进行建设、开展经营、堆放物品等;
(二)向河道、堤岸、附属设施抛撒、倾倒垃圾;
(三)在河道、堤岸、附属设施宰杀畜禽;
(四)其他擅自占用或者造成河道、堤岸、附属设施污损的行为。
Chapter 5监督考核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网格员由聘任单位进行考核和绩效管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依照相关规定或者管理权限,应当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的,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