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

第四级责任区,按以下原则明确责任人: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没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村(居)民小组督促业主负责;

(三)河道、水域、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旅游景点、公路、铁路、车站、码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农家乐、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责任范围,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工业园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矿)区管理单位负责。非公共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九)经批准在县城区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咨询、展销、演出等活动的,由承办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