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确定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自治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县境内铁路沿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机制,推动铁路沿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村(社区)负责区域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组织、教育、引导,村(居)民小组负责本组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商)户以及个人,应当积极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