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历史建筑的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